【上訴得直】涉藏鐳射筆罪成判勞教 少年上訴得直改判服務令200小時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3/1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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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年涉藏鐳射筆罪成被判勞教,高院法官今裁判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服務令200小時。資料圖片

15歲少年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被警方發現藏有1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判入勞教中心。少年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法官今(11日)就刑期裁定上訴得直。法官頒下判詞指, 雖然裁‍判‍官當時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羈留的決定並非有誤,但考慮到上訴人已失去自由約9星期,認為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合適。

案發時15歲的上訴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在勞教中心服刑6星期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今裁定少年的刑期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黃崇厚於判詞中指,本案發生背景涉社會事件,涉案罪行關乎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性質嚴重。上‍訴‍人管有1支鐳射筆,可供合法正當使用的,亦可輕易購買。不過,法官經評估證據後,肯定上‍訴‍人管有這支鐳射筆,以便於有需要時攻擊他人,明顯可能是執法人員。

法官續指,在鐳射筆照射下會對眼睛、皮膚造成一定傷害,實際傷害則視乎很多因素,包括鐳射筆的功率、照射距離和時間。專家報告顯示涉案鐳射筆的功率相當,但並非最大級別。上‍訴‍人雖然不是於示威現場下被搜出武器的,但不能忽視當天有人是號召參加「大三罷」的日子,法官認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中度以下。

法官續指,案件有相當嚴重性,亦必須循公眾利益作考慮,刑罰須具阻嚇作用。法官強調在可行範圍內,給予年輕犯案者更生機會,也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以本案的嚴重程度,和判處需帶阻嚇作用來考慮,法官認為判處感化令是不足和不恰當的。

代表大律師今要求法庭判處上訴人短刑期及可即時釋放的刑罰,法官表示雖然理解,但難以認同,以本案的嚴重程度而言,判處犯事時只有15歲的上訴人即時監禁,是有違法例和案例的原則,法官認為不能因單純以務實角度出發的考慮而以一個不恰當的方式判處上訴人。

法官考慮到事件發生至今已逾兩年,上‍訴‍人於被判處勞教中心後,被羈押了6至7星期才獲准保釋,上訴期間還押了3‍星期等候相關報告。法官指出雖然裁‍判‍官當時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羈留的決定並非有誤,但在本案特別情況下,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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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梁錦麟